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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准予墨江县双龙水厂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5-04-21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16/20250421-00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4-2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水务局 文  号:



墨江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墨江县双龙水厂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的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对取水许可申请进行了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墨江县双龙水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县水务局决定准予墨江县双龙水厂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墨江县双龙水厂建设项目,主要经营业务包括原水制水供水。项目位于双龙工业园区西侧,取水口地理位置为展兰冲水库东经和常林河水库东经。

二、《墨江县双龙水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内容符合要求,报告结论基本合理可行,同意按需求取水、退水。同意项目总取水量为162.3万m3/a(其中展兰冲水库146.0万m3/a,常林河水库16.3万m3/a),生活退水83.9万m3/a,主要为生活污水以及工业废水,污水部分经处理后回用于生产、道路浇洒等,部分经统一收集至污水处理厂,经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他郎河。

三、同意《墨江县双龙水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出的节水措施分析基本符合实际,同意节水评价结论,你单位应按有关要求,落实节水措施,做好节水工作。

四、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确保计量设施按要求运行。

五、你单位取得取水许可行政决定书后,取水工程投产试运行满30日后90日前,应向墨江县水务局报送取水工程验收材料,收到有关材料后20日内,墨江县水务局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核发取水许可证后,你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云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云财规〔2024〕18号)有关规定向相关税务部门缴纳水资源税。同时接受水利部门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七、你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墨江县水务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八、若本工程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向县水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本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向你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墨江县双龙水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专家组评审意见》。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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