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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能、机构设置信息 | ||||||||||||||
| 2020-09-23 作者:墨江县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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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普洱市委办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室字〔2019〕4号)和《中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墨发〔2019〕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乡(镇)、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乡(镇)配套工程建设。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水利科技推广。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中有关归口管理职责的相关要求,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灾害规划并按上级有关防护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管理和保护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湖)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划定、确权、定界工作;组织、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河道内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案件;负责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落实县总河长、副总河长及河长确定的事项,落实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河长制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对保障河道内砂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对河道内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道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第四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信访、档案、信息、宣传、机要、保密、督查、接待等工作;承办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并监督执行;承办局机关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综治维稳、扶贫挂钩和机关车辆调度等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党代表、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各股(站、所、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各阶段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人员材料审核和报送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计划资产财务股。组织编制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重要水利综合规划。组织开展全县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合规性审查;负责水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实施监督管理;研究水务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配合水务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县水务计划管理和综合统计工作。提出县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负责对全县水务国有资产和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直拨事业费等资金实施监督管理;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医保和房改等工作;协助审计部门做好水务财务审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股(水政监察大队、节约用水办公室、县河长制办公室)。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配合水资源公报编制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案件,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负责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等事宜。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灾害防御股。负责农村水利的管理和改革;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与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协调牧区水利工作。负责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推广水利科学技术的应用;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小型水利产权改革。指导江河湖泊、水库、坝塘库区的开发、治理和保护;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负责病险水库、坝塘、水闸的除险加固、维修养护、岁修并组织或参与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并承办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初审和审批工作,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中有关归口管理职责的相关要求,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灾害规划并按上级有关防护标准要求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江河、山洪沟治理项目,水利工程的水毁修复项目,监督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库塘蓄水任务;负责统计水利工程因自然灾害受损情况。
(五)水土保持股(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包括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管护、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水土流失防治政策、工作方针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拟定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水土流失工作普查,划定全县重点预防区;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对全县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审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备案;协调水土保持科技工作,组织推广水土保持科研成果,指导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承办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六)水利监督股。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配合做好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归口管理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做好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相关工作;指导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管理,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负责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兼任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局长4名(副科级,其中1名兼任县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
第六条 将县水政管理站、县水土保持站、县水务局联珠河道管理站除行政执法职能外的其他行政职能划归县水务局。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国共产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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