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市、县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行业实际完善本部门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使用原则、方式和投向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成立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充分利用上级项目库和在线监管平台的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上下联通,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县内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管理,使用在线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确保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中实现“一项一码”。有关项目审批文件中应标注项目代码。

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墨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预算约束。县级各部门和乡(镇)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各类资金安排方式采取的审批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财政规划、城市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要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发展规划、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论证、审批或核准、备案,以及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筹措等,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在线监管平台申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类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单位)可先行组织实施,同步开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县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因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逃废债务等原因被列入信用中国(云南)失信惩戒名单的项目业主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暂停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监管平台申报初步设计,审批主管部门重点对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初步设计确定的投资概算以及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绩效评估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十七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应当上报市级或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其申报工作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逐级上报。

第三章 政府投资计划与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第四季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联合征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县级各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等方面需求,充分论证后上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建设计划,并据此开展建设前期相关工作(可研、初步设计等)。

实施建议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估算)、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前期工作经费、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等。提出项目实施建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即为该建设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并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内容、申报条件等应当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安排使用预算资金的依据,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外,未纳入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各类政府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为适应情况变化,保持一定的工作弹性,建设项目在实施施工招标(或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前,一般项目按照行业权责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或其它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项目或涉及重点项目的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概算管理的监管职责,项目单位对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按照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并将核定调整的结果抄报投资主管部门。

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则上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已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超过批复规定的计划开工时间仍未开工建设的,由县财政局商县发展和改革局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全额交回政府投资资金。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审核、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项目实施监管

第三十一条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或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其它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定期(每月25日)向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及项目进展,同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发展和改革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或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的,需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和原审批部门审批;单项变更金额低于50万元的,在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同时报审计部门备案。

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金额5%时,项目实施部门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合同金额10%时,项目单位应当再次向原审批部门报告。

由于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发生重大工程变更,即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应将设计单位计入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县发展和改革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利用项目代码归集和共享信息。

充分利用项目代码加强项目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 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业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项目稽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监督职责,遵循客观公道、程序规范、实事求是、以查促纠的原则,联合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具体程序按照《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执行。

项目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稽查单位有关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各审批环节的审批主体及其权限,审批内容和审批程序,以及项目报批、报建手续办理的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竣工验收等项目建设全过程;被稽查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资金有关的其它资料,监督其建设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管理;对被稽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评价以及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稽查方式可采取经常稽查,专项稽查等方式,每年开展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

稽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机构参与,稽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9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图

2.固定资产投资工作流程图

附件1

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图

文字解读:http://www.mojiang.gov.cn/info/48198/631851.htm#newsid 


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http://www.mojiang.gov.cn/info/40148/1103161.htm


墨江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