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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2019-05-24 作者:墨江县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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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政府直属和部门管理事业单位: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102号)、《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市〔2018〕51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普政发〔2019〕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指县、乡、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完善,构建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构建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构建电商精准扶贫新机制、电子商务培训、电子商务宣传等。 第三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是国家2018年批准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中央财政安排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1500万元,其中:市级统筹146.5万元,县级实施1353.5万元。 第四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统筹谋划、审批及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提出项目支持方向,组织对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第五条 示范工作采取以全市整体推进的方式进行,按照“市级统筹、县级主体实施”的原则共同推进。项目资金除市级统筹外,由县工业商务信息化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追踪问效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县级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四)开放共享原则。凡是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仅用于支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2018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即:2019年3月后新实施的项目,不得用于归垫2019年3月以前已发生的相关费用),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供应链体系建设、电商培训、电商宣传及其他。 第三章 资金支持内容和安排计划 第八条 支持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不超过234万元。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和乡(镇)、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点建设、改造(不含土建)和设备购入,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运营费。 (一)改造或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资金支持不超过105万元。 (二)改造或建设15个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资金支持不超过30万元(2万元/站)。 (三)建设99个行政村电子商务服务点,资金支持不超过99万元(1万元/点)。 第九条 支持县、乡(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不超过329万元。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不含土建)与改造,支持购买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服务。鼓励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和本地物流等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建立农村电子商务物流解决方案。 (一)建设一个1000平米以上的县级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分拨中心,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二)与15个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站合并建设农村物流配送中转站,资金支持不超过30万元(2万元/站)。 (三)与99个行政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点合并建设农村物流配送中转点,资金支持不超过99万元(1万元/点)。 第十条 支持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不超过625万元。支持农产品的标准化、品牌化、生产认证、品牌培育、质量追溯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分级、包装、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农村产品产销对接、品牌推介、体验等线上线下整合营销活动,市场主体培育和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各类电子商务培训,资金支持不超过130万元。支持县级电商培训中心与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配套建设。电商培训机构将培训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培训。结合农村双创和电商扶贫,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培训内容包括普及培训、应用级(网店开设、产品开发等)培训和就业(品牌孵化、市场营销)培训等,根据培训规模、培训时间、培训效果(包括就业创业效果、扶贫效果)等训后服务机制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宣传推广和电商扶贫,资金支持不超过35.5万元。支持在县域内通过大型户外招牌、墙体广告、标语等方式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支持在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平台、网站、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宣传推广。支持举办各类电商研究、论坛、交流会等活动。支持举办县域电商营销大赛、网货产品创新大赛、特色产品推介软文评选大赛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经费及购买流量等支出。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5%,支持农村电商供应链体系建设资金不低于50%。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健全完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细化建设内容、标准和时间节点。根据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制定项目推进、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或办法。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企业)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同时申报。申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的记录; 3.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4.申报项目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项目期内建成项目。 第十六条 选择主体。根据实施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遴选项目承办企业,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收到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推进。县工业商务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单位(企业)不得随意调整项目,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同级项目管理部门同意逐级上报审批后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企业)向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申请,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自行组织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或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时限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确定。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追回全部或部分支持资金,并将结果于验收结束15日内上报市项目建设推进办公室。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实行报账制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工业商务信息化、财政部门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可预拨部分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预拨资金不超过50%,整体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全部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监管。县工业商务信息化部门必须严格按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动态管理,确保资金用于文件确定的支持方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我省及本地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第三方评审。 第二十二条 建档立卷。县工业商务信息化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建立健全项目报审、审批、建设、评估、验收、资金拨付、公示等各个环节的档案资料、项目台账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项目建设全过程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的综合示范专栏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以后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业商务信息化局、财政局、扶贫办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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