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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文件

墨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江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07-01   作者:墨江县 点击数:  
索引号: 532727-05_A/2017-1012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7-0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墨政发[2016]59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江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政府直属和部门管理事业单位:

现将《墨江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墨江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处置工作,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范围有序、反应及时,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普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墨江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墨江县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三为主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墨江县人民政府设立墨江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负责小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如下:

指 挥 长:王 东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李顺文 县人武部部长

彭永万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张晓航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德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寿春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张树祥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罗林寿 县教育局局长

李永江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县监察局局长

王 江 县民政局局长

彭富学 县司法局局长

刘 平 县财政局局长

郭 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文宏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胜功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黄启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承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何 健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黄泓帆 县林业局局长

罗燕宏 县森林公安局局长

李应华 县水务局局长

郭 伟 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局长

李贵云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石 青 县审计局副局长

胡云燕 县统计局局长

陈劲松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峰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英勇 县扶贫办主任

艾有俊 县移民开发局局长

黄显俊 县地震局局长

刘春松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

甘习贤 墨江武警中队中队长

王杰思 墨江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黄宗明 墨江气象局局长

董新华 墨江电信分公司经理

洪 伟 墨江公路管理段段长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指导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救灾工作。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文宏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件资料的准备及整理;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县国土、水利、气象、民政、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全县防灾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和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2月15日前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落实防灾和避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实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和村、组,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员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和居民,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相关责任人、单位职工和村民。

3.2.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收到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中型、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所在辖区内发生地质灾害应于8小时之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可以越级上报。

3.3.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立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立即启动的同时,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乡(镇)应急指挥系统随之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建、交运、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帮助指导灾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级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乡(镇)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建、交运、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乡(镇)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建、交运、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人民政府可以提出要求,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意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灾情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住建、交运、水利、民政、地震、气象等相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县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县人民政府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逐级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驻墨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灾救灾抢险的重要力量,负责组织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及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文、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二次发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住建局、水务局、安监局、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切实减小供电、供水、供气等生命线设施损毁程度,组织抢修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解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的教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设;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县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文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散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灾情稽查工作。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保险公司负责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7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墨江县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后,应争取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省、市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县民政局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须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县国土资源局、气象局等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支持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尤其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及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级、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批准实施。各乡(镇)的应急预案应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卷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达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制订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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