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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
2022-12-30 作者:县工业商务与信息化局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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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10 月 1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企 业集聚发展,根据《云南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商 务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 印发〈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云投促发〔2019〕 15 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鼓励外来投资若 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普政发〔2016〕50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主 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新经济与调整产业结 构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新经济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 积极引进总部企业、新经济企业到墨江投资兴业,促进墨江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 3 年内新引进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数量达 50 家以上,税收占全县企业税收总额达 10%以上。 三、发展对象 (一)总部经济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墨江县境内,企业分部经营业务和分公司在墨江县区域外营业所创造的产值(收 入)和税收(简称:异地产值、异地税收)能依法统计和缴纳在 墨江,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异地产值和异地税收均占该企业总产值和总税收的 20%以上。 (二)新经济企业。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墨江县境内,营业地 在墨江县境外,异地产值(收入)能依法统计在墨江,异地税收 缴纳在墨江,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异地产值和税收均占 20%以上 的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企业、平台经济企业;直接由本企业创 造的产值、税收和由本企业提供服务引流计入墨江产值税收可以合并计算。 四、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总部经济形态,能够形成总部集聚效应;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墨江县产业重点和产业导向; 3.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墨江县境内,企业分部经营业务和分公 司在墨江区域外营业,异地产值(收入)能依法统计在墨江,异 地税收缴纳在墨江,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异地产值和税收均占 20%以上的企业。 (二)新经济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新经济形态,能够以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墨江县产业重点和产业导向; 3.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墨江县境内, 营业地在墨江县区域外, 异地产值(收入)能依法统计在墨江,异地税收缴纳在墨江,并 且一个会计年度内异地产值和税收均占 20%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企业、平台经济企业。 (三)认定程序 1.申报 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向县促进总部经济、 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墨江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或《墨江县新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 (4)企业分部和分公司名单(附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隶属关系相关证明文件) (仅总部经济企业提供); (5)其他相关凭证。 2.审核、审定及批准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 企业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是 否符合经济形态进行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对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经营项目适用的税收政策是否准确、是否 存在重大涉税风险进行审核;县统计局对企业依法入统情况进行 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墨江支行对企业征信情况进行审核),经审 查核实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期限为 15 个工作日,审定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五、扶持政策 认定为总部经济、新经济的统计联网直报企业,根据其对我 县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针对异地营业在墨江缴纳的税收,对县 级财政贡献的部分(包含本企业创造的税收和提供服务引流其他企业到墨江缴纳的税收) ,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济贡献奖励政策 1.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 100 万元(含)~500 万元(含)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 60%予以奖励; 2.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 70%予以奖励; 3.一个会计年度对县级财政贡献达 10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县级财政贡献的 85%予以奖励。 以上奖励政策综合考虑企业产值贡献、地方财政贡献、吸纳 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因素后,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以投资合作协议的方式由县人民政府和对方企业确定。 (二)其他奖励政策 在墨江县内新注册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办公场地的,可适当减免租金,具体以“一事一议 ”方式确定。 六、政策兑现 奖补政策原则上按会计年度核算奖励,次年一季度兑现;若 企业一个季度达到整个会计年度目标的,也可根据企业需要按季度核算,次月兑现奖励,最终按会计年度进行结算。 (一)进行年度核算的,由企业次年一季度提出申请,经领 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1 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兑付奖补。 (二)进行季度核算的,由企业次季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 办公室初审,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1 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兑付奖补。 (三)若企业享受退税政策的,影响县级财政贡献的,在下一季度清算时抵扣已兑付奖励资金。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县促进总部经济、 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 组长,分管工信工作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墨江 支行、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 明确责任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做好总部经济、 新经济企业的认定、奖补等工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企 业政策咨询、服务企业入驻等工作;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扶持资金筹集、复核、拨付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进行审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等服务工 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企业租房情况进行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墨江县税务局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县统计局负 责开展统计监测,指导企业做好升规纳统,做好统计服务;县审 计局负责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墨江支行负责提供 企业征信情况;墨江回归兴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企业合作、办公场地租赁协调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奖励资金核拨 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 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 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 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并公示。 本实施意见自 2022 年 10 月 19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期 间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国家或省、 市相关规定实行;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有 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的原则执行,由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19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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