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加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
| 2019-12-15 作者:墨江县 点击数: | ||||||||||||||
|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发挥社会保障的兜底作用,对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请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目标任务
坚持社会稳定、城乡共同发展的原则,以“按户施保”为基本要求,在原有低保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规范,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保障不了基本生活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做到按户施保与重点保障相结合,全面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认定条件
严格把握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认定条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现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年普洱市人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96元/年),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纳入城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监狱服刑人员、连续3年(含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户籍状况认定。持有我县户口,长期生活在我县境内,符合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1.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向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2.有承包土地、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等资源权益分配的人员,不得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其家庭基本情况;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户口的,属城市居民成员向长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农村居民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其家庭基本情况。
(二)特殊情形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应纳入保障范围。家庭特别贫困,且符合低保认定基本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但是必须单独登记进行备案。一是拥有的人均金融资产超过上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二是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三是拥有第二套住房或门面房、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出租房、营业用房、厂房等)的;四是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和有一定效益的;五是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照现值认定。
(三)按户施保对象。因病、因残或其他特殊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家庭;年老、残疾、患重持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规定的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我县规定的困难家庭。
(四)可以按单人户申请对象。不能整户施保,但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保障不了基本生活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按以下条件给予单人户施保。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二级无业重度残疾人、三级肢体残疾人及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或精神残疾人以及患重特大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因长期患慢性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经常服药、打针或康复治疗,时间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3.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由县疾控中心提供);
4.正在接受全日制高等学校的贫困在校学生(研究生除外)。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
1.申请。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委会可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申请低保的家庭,应当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城市)低保家庭情况声明书》、《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居民家庭诚信承诺及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如实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书;
(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城市)低保家庭情况声明书;
(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居民家庭诚信承诺及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疾病(正规医院病情诊断书或证明)、残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
(6)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或银行存折与持有人的身份证复印在一页上)。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城乡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社区要积极协助做好城乡低保受理和预审工作。
各社区按照申请情况,梳理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报社区预审;预审通过后,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社区汇总)》,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报送的申请名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表(乡级汇总)》,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县民政局。
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两委”及居务监督小组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受理时应单独登记备案。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或委托社区开展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县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2.入户调查。乡(镇)要对申请对象家庭进行100%入户调查,主要调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并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情况核查表》。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外出务工等工资性收入、家庭生产经营或服务收入、不动产租赁等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核算时间段为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收入核算时,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长期慢性病、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
申请人家庭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三五”期间,国家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建房政府补助资金、各类扶贫资金、住院报销资金、住房改造贷款、因病和因学贷款。以上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和家庭银行存款。
4.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5.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复核申请。申请对象不配合或拒绝调查的,不予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登记在案。
(三)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以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
社区要成立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居民代表、本社区内居住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社区工作队员组成,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要派出工作人员对民主评议过程进行监督。民主评议要按照政策宣讲、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流程进行。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政策,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参加民主评议的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做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明确填写评议结果,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四)乡(镇)级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对各社区报送的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并对是否给予申请家庭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分别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同时完成相关表册填写、信息录入及审核工作报送县民政局。
(五)县级审批
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两委”、居务监督小组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抽查结束后,召开低保审批会议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确定拟保障金额。并将拟批准享受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批准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以网络、电子屏、公开栏等形式进行长期公示。
(六)系统录入
县民政局完成审批后,各乡(镇)及时完善相关表册填写、信息录入。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