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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文件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9-12-11   作者:墨江县 点击数:  
索引号: 3001-/2019-121100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19-12-1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墨开组办〔2019〕32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11月23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加快我县产业化扶贫进程,大力鼓励、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完善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开办〔2018〕161号)精神,经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依法合规经营。企业注册和开展经营活动时间在2年以上,注册资金或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管理有序,所开展的扶贫项目应符合脱贫攻坚规划。近两年内,企业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二)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其在金融机构获得的执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不欠税,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运营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

(三)带贫减贫机制稳定。将与贫困户构建利益联结机制作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的前置条件,并进行一票否决。企业应履行扶贫责任,通过发展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包括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打工就业、流转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参与产业化经营、整合扶贫和涉农资金投入项目形成资产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形式。

(四)脱贫成效显著。1.企业应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含未脱贫户、脱贫户、退出户)不低于10户,非建档立卡户不低于40户,通过产业化经营所取得的扶贫收益或分红,采取设立公益岗位、开展公益事业、奖励补助等方式分配给贫困村集体或由贫困户共享。2.企业应与基地、合作社、贫困户之间签订3年以上合同关系或建立稳固购销关系。墨江县内注册的企业在我县内采购原材料或产品交易额达到其总采购金额的30%(含)以上;墨江县外注册的企业,年内在我县内采购原材料或产品交易额要达到其总采购金额的20%(含)以上。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主要扶贫业务或企业注册地在我县辖区内,并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各乡镇各部门要引导和支持“万企帮万村”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参与申报。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的主要现状、主营产品、规模效益、覆盖带动贫困村、贫困农户的数量及措施等),填写《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提供年度财务报表)。

3.企业资信情况(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情况(由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证明)。

5.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提供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市场监管局核实盖章)。

(二)乡(镇)初审。各乡(镇)政府接到企业申请后,根据扶贫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县级审定。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企业初审材料汇总审核,并将县级扶贫龙头企业推荐名单提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称号,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支持政策

统筹使用扶贫和涉农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到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帮助贫困户稳定就业。支持扶贫龙头企业享受金融扶贫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整合“定点扶贫”等社会帮扶项目和资金支持扶贫龙头企业。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带贫减贫效果显著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典型案例,将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扶贫龙头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四、动态管理

(一)定期监测评估。扶贫龙头企业一经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扶贫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县扶贫办牵头,会同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开展检查,或者聘请第三方进行监测和评估,了解和评估企业带贫减贫和经营状况,为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退出提供依据。

(二)建立退出机制。县扶贫办将建立扶贫龙头企业台账,如查证企业有以下行为,在发现之日对未认定扶贫龙头企业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对已认定为扶贫龙头企业的取消认定,同时终止享受支持政策:

1.在申报和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违反国家政策及违法经营,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发生偷税漏税行为,损害农民利益的;

3.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

4.不按规定要求提供评估材料,拒绝评估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主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与农民利益联系不紧密的;

6.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的。

(三)未履责惩处措施。对享受支持政策但没有履行带贫减贫责任、违规或违法经营、损害贫困群众利益的企业,经县扶贫办确认后,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次申报,并追回该企业所享受的扶持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和申报工作工作。严格规范动态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有序开展认定和退出,切实发挥扶贫龙头企业带贫减贫作用,保障与引导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工作顺利推进。
    (二)按时审核报送。各乡(镇)要认真组织开展扶贫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收集申报材料,填写有关表格,按时上报县扶贫办。申报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请企业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申请材料提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企业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公示,并将书面推荐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及《墨江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统计表》、《墨江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企业信息采集表》报县扶贫办。新申请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于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取消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的审批工作执行即报即审制,各乡镇在查证扶贫龙头企业有上述违规行为的,提出取消其扶贫龙头企业资格的申请,县扶贫办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在县人民政府信息网公告。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乡镇要加强对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在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兑现奖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坚决查处套取挪用扶贫资金或借扶贫名义进行权力寻租、勾结套利等行为,及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附件:1.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表

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扶贫龙头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

 

 

 

 

 

 

 

 

 

 

 

 

 

 

 

  
附件【墨开组办〔2019〕32号 附件1 县级扶贫龙头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docx
附件【墨开组办〔2019〕32号 附件2、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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