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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
| 2018-07-02 作者:墨江管理员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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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政府直属和部门管理事业单位: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科学规划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墨江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资源利用、综合治理”的要求,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定的原则、依据、类型及养殖场规模标准 (一)划定原则 1.符合城乡规划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6.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7.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8.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8.《风景名胜区条例》。 9.《全国主体功能区划》。 1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3.《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2343。 14.《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2001。 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19.《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HJ568-2010。 2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1.《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2.《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减少养殖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2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达到云南省养殖规模标准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研究区等依法批准供特种需要设立养殖场外的所有畜禽(特色养殖)养殖场(小区)。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达到云南省养殖规模标准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关停、搬迁、拆除。 2.畜禽养殖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区域。 3.畜禽养殖可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可养区。鼓励养殖企业(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规划内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引导养殖企业发展生态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的畜禽养殖。 (四)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其标准为: 1.规模养殖场。能繁母猪50头(年存栏)以上、肥猪200头(年出栏)以上、肉鸡5000羽(年出栏)以上、蛋鸡5000羽(年存栏)以上、牛50头(年存栏)以上、羊200只(年存栏)以上、鹅500只(年存栏)以上、鸭5000只(年存栏)以上、兔500只(年存栏)以上、鹌鹑5000只(年存栏)以上,特色养殖按实际养殖存量参照上述相类畜种执行。 2.养殖小区。能繁母猪100头(年存栏)以上、肥猪300头(年出栏)以上、肉鸡10000羽(年出栏)以上、蛋鸡10000羽(年存栏)以上、牛100头(年存栏)以上、羊500只(年存栏)以上、鹅1000只(年存栏)以上、鸭10000只(年存栏)以上、兔1000只(年存栏)以上,特色养殖按实际养殖存量参照上述相类畜种执行。 三、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依照以上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划定以下区域为禁养区。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县城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1个,乡(镇)集中供给饮用水源地27个。县城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墨江县常林河水库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范围按照公布的保护区范围执行。位于墨江县城西北方向联珠镇马路村委会常林寨,坐标:东经101.6556684°,北纬23.631704°。距县城44km,取水水源为常林河水库水体,总库容为1374万立方米,径流面积23.21km2。一级水域保护区面积0.52km2,一级保护区面积1.48km2,二级保护区面积21.21km2,总保护区面积23.21 km2。乡(镇)集中供给饮用水源地。文武镇(小黑江水库)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丫口村,划定面积0.161km2。鱼塘镇曼年寨坝塘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景平村,划定面积0.484km2。鱼塘镇红藤箐坝塘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景平村,划定面积0.165km2。雅邑镇政府机关水源地:位于坝利村,划定面积0.847km2。新抚镇1#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新塘村,划定面积0.049km2。新抚镇2#集中饮用水源地: 位于新塘村,划定面积0.077km2。新抚镇3#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新塘村,面积0.037km2。新抚九山水库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中义村,划定面积0.199km2。新抚镇应急集中饮用水源地: 位于新塘村,划定面积0.063km2。新安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白利村,划定面积0.22km2。团田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团田村班海组,划定面积0.207km2。泗南江镇大山田脚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千岗村,划定面积0.048km2。泗南江镇烂汤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坝溜镇老朱村,划定面积0.055km2。泗南江镇硝洞箐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千岗村,划定面积0.039 km2。泗南江镇大山箐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坝溜镇老朱村,划定面积0.14km2。孟弄乡昆康坝塘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富东村,划定面积0.4km2。坝溜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老朱村,划定面积0.022km2。通关镇老许冲水库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通关镇大寨村,面积为0.886km2。通关镇红豆树水库水集中饮用源地:位于通关镇永马村,面积为1.465km2。通关镇青砂水库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通关镇永马村,面积为1.083km2。景星镇老野冲水库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景星镇太和村,面积为0.552km2。龙坝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石头村,面积为0.099km2。龙潭乡洗布潭箐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龙潭乡龙潭村,面积为0.008km2。龙潭乡水木子树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龙潭乡龙潭村,面积为0.018km2。龙潭乡飞机场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龙潭乡龙潭村,面积为0.036 km2。龙潭乡大杨柳树地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龙潭乡龙潭村,面积为0.028km2。那哈乡备的水库集中饮用水源地:位于那哈乡那苏村,面积为0.035km2。 2.自然保护区。坝卡河自然保护区、回冲水库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范围按照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划定自然保护区2个。坝卡河自然保护区。坝卡河自然保护区位于常林河水库下游,划定面积35.00km2。回冲水库县级自然保护区。回冲水库自然保护区位于墨江县城东部4km,水源为联珠河支流的回冲河,保护区以分山倒水为界,东至王自珍坟山梁,磨刀箐到五谷神梁子,西至瞭望台梁子,北至扬土岭。划定面积9.67km2。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定为禁养区。 4.县城中心城区、工业园区、15个乡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其规划范围内的区域,划定区域21个。县城城区集中规划区。县城城区集中规划区位于联珠镇,划定面积168.7km2。工业园区规划区。工业园区双龙(赖蚌)片区,位于联珠镇赖蚌、连路、班茅村,划定面积2.82km2。工业园区者铁片区,位于联珠镇者铁和埔佐村,划定面积5.74km2。工业园区忠爱桥片区,位于通关镇回龙村,划定面积0.68km2。工业园区勐里片区,龙坝镇勐里村,划定面积1.39km2。工业园区金矿片区,位于联珠癸能村,划定面积2.17km2。工业园区通关片区,位于通关镇卡房村委会,划定面积0.89km2。15个乡镇集镇规划区。文武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0.228km2。鱼塘镇政府驻地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1.301km2。雅邑镇政府驻地规划区,划定面积为0.102km2。新抚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1.07km2。新安镇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0.217km2。团田镇集镇规划区,规划区面积0.896km2。泗南江镇集镇规划区,规划面积0.376km2。孟弄乡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0.6km2。坝溜镇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0.218km2。通关镇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3.827km2。景星镇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0.493km2。龙坝镇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为0.497km2。龙潭乡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为0.698km2。那哈乡集镇规划区,划定面积为0.349km2。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依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以下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1.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县城饮用水源地墨江县常林河水库保护区外延 500 米区域内或准保护区区域内。15个乡(镇)集中供给水源地外延200米区域内。 2.自然保护区。坝卡河自然保护区和回回冲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3.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外延 500 米区域内。 4.人口集中区域。县城中心规划区及15个乡镇集镇规划区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其他区域。一是阿墨江、把边江、泗南江两侧 400 米区域内。二是距离元磨高速公路、国道227线两侧200米范围内。 三是双龙(赖蚌)工业园区、者铁工业园区、忠爱桥工业园区、勐里工业园区、金矿工业园区、通关工业园区外延 500 米区域内。 6.根据发展规划和其它要求,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三)可养区范围 辖区内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可养区。在可养区内规划建设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化养殖场时,必须科学论证,符合法律、政策等相关要求。 四、相关要求 1.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化示范场标准或通过省级畜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达标后方可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对限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建设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养殖场优先扶持。 2.县发改、国土、农科、住建、环保、水务等部门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县环保、农科等部门要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3.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现有禁养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实施有序关停、搬迁和拆除;组织实施限养区、可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将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落实,成立由分管农科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国土、农科、财政、发改、水务、林业、住建、公安等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一把手”负总责,认真筹划,周密部署,确保划定方案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抓好落实。县环保局、农科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在禁养区内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报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关停、搬迁或拆除,对限养区、可养区内现有的规模养殖场的水污染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对场址进行环境评估、监督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县国土局负责对县城和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外违法建设的规模养殖场严格执法,对符合用地政策的新建规模养殖场的用地依法进行审批,对没有土地审批手续的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土地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县农科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按照限养区、可养区有关要求对新建养殖场防疫条件进行审核和备案,指导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积极推广利用新能源技术。县财政局负责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关停、搬迁和拆除补助资金的落实。县住建局负责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规模养殖场严格执法,会同农科、国土、环保等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养殖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禁养区范围内的日常监管,严禁禁养区范围内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负责禁养区规模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和拆除工作。 (三)严格审查,优化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新建的规模养殖场(小区)选址要实地查勘,符合条件的报县农科部门审核,涉及土地报批的报县国土部门审批。 (四)强化督导,严格奖惩。县监察委、政府督查室对禁养区及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情况的督导,对组织不力、消极怠慢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批评,对出现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驻墨单位,各厂、矿、院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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