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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2018-01-01 作者:墨江管理员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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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政府直属和部门管理事业单位: 《墨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4日
墨江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云南省水资源节约条例》《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区内农业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节约水量实行节水奖励和政府加价回购制度。 第四条奖励资金来源为节水奖励资金,包括执行水价与全成本水价差额收入、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折旧费、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收入、社会捐赠等。 第五条节水奖励分为用水户定额范围内未购买的水量和购买未使用的水量两部分。 第六条节水奖励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对采取节水措施,积极调整种植结构促进节水减排的用水户,按年度给予奖励。主要为水费收入盈余及县级人民政府将每年的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收入、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全部纳入节水奖励资金。 第七条奖励标准如下: (一)用水户定额范围内未购买的水量,于每年年底对其进行奖励。未购买水量占定额水量10%以内的部分,按每方水0.1元标准进行奖励;未购买水量占定额水量10%至30%部分,按每方水0.2元标准进行奖励;未购买水量占定额水量30%至50%部分,按每方水0.3元标准进行奖励;未购买水量占定额水量50%及以上部分,按每方水0.4元标准进行奖励。 (二)用水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水量指标交易不出去的由国有工程管理单位在用水户原定额内水价基础上加价0.05元/ m3进行回购,但超定额用水的用户节约的水量不予交易与回购。 第八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用水户,均可在12月31日至次年1月31日间按照节水合同内容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奖励。 第九条农民用水合作社于每年年底统一回购项目区内农户的水票或水卡,核算各农户的奖励金额,并登记造册。经农户确认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所在乡镇水管站审核,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乡镇财政发放。 合作社经国有工程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财政直接拨付。 第十条申报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申报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的,按合同约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获得节水奖励的,将收回奖励金。 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节约用水奖励工作小组,负责节约用水奖励申请的审核及奖金的颁发。 第十三条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超定额用水的用户节约的水量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存在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情形的,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节水奖励资金的发放接受群众监督和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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