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县政府文件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5-05-21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01/20250521-00001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5-21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墨政发〔2025〕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集聚发展,更好地服务企业,结合墨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新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新经济与县域经济发展相结合,积极引进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到墨江投资兴业,促进墨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力争3年内培育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数量达10家以上。

三、发展对象

(一)总部经济企业。在墨江县境内登记注册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在墨江县区域外分部经营业务或分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主营业务收入的30%及以上。

(二)新经济企业。在墨江县境内登记注册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在墨江县区域外分部经营业务或分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主营业务收入30%及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企业、平台经济企业。直接由本企业创造的主营业收入和由本企业提供服务引进的经营主体可以合并计算。

四、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总部经济形态,能够形成总部集聚效应;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墨江县产业重点和产业导向;

3.符合发展对象内“总部经济企业”的定义;

4.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后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他企业。

(二)新经济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新经济形态,能够以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墨江县产业重点和产业导向;

3.符合发展对象内“新经济企业”的定义。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认定:

1.发生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行为的;

2.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处理、处罚未满一年的;

3.生产经营活动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有不诚信记录、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的;

4.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5.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6.其他不适宜认定的事项。

(四)认定程序

1.申报

符合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向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墨江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或《墨江县新经济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企业分部或分公司名单(附营业执照等隶属关系相关证明文件)(仅总部经济企业提供);

(5)其他相关凭证。

以上规定材料属申请书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报表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2.审核、审定及批准

工作专班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是否符合经济形态进行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对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后上报工作专班审定,审定期限为15个工作日,审定确认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扶持政策

认定为总部经济、新经济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

总部经济和新经济企业当年在墨江县内自投及引进的经营主体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和工作专班认定的其他开发主体投资除外)给予奖励。完成投资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按完成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完成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上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二)引入经营主体奖

总部经济或新经济企业引进经营主体(企业、个体工商经营主体、合作社)数量给予分档奖励。

1.引进的经营主体,开展实质性经营三个月以上,年度营业收入50万元(含)至200万元,奖励0.2万元/户;

2.引进的经营主体,开展实质性经营三个月以上,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不含)至500万元,奖励0.3万元/户;

3.引进的经营主体,开展实质性经营三个月以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奖励0.5万元/户;

4.引进的经营主体,开展实质性经营三个月以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不含)以上,奖励1万元/户。

(三)企业(大个体)升规达限奖

1.总部经济企业升规达限奖

(1)工业

----升规奖

①当年月度升规工业企业,奖励金额30万元;若当年月度升规且工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奖励金额60万元;

②年度升规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金额20万元。

----产值提升奖

①规上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金额20万元;若在库满2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金额30万元;若在库满2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5%以上的,奖励金额60万元;

②规上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1亿元至3亿元,奖励金额30万元;(可以同产值提升奖①或升规奖②同时奖励)

③规上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不含)至5亿元,奖励金额60万元;(可以同产值提升奖①或升规奖②同时奖励)

④规上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不含)以上,奖励金额100万元。(可以同产值提升奖①或升规奖②同时奖励)

(2)建筑业

①资质建筑业企业,当年入库且当年实现省内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二级、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奖励金额10万元;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奖励金额50万元;

②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金额30万元;

③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奖励金额50万元;

④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以上,奖励金额100万元。

(3)批零、住餐、服务业

①月度升规企业:升规当年奖励金额10万元。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金额10万元;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的,奖励金额15万元;

②年度升规企业: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金额10万元;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的,奖励金额15万元;

③规上企业:若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奖励金额12万元;若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以上的,奖励金额18万元。

2.新经济企业培育升规达限奖

(1)工业

①当年培育月度升规企业,每培育1户当年奖励30万元。若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培育1户奖励金额10万元;若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培育1户奖励金额20万元。

②培育年度升规企业,若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培育1户奖励金额10万元;若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培育1户奖励金额20万元。

③已培育规上企业,在库满2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培育1户奖励20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工业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的,培育1户奖励金额30万元。

(2)建筑业

①培育资质建筑业企业,当年入库且当年实现省内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每培育1户二级、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每培育1户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②培育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5000万元,奖励金额15万元;

③培育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奖励金额25万元;

④培育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不含)以上,奖励金额35万元。

(3)批零(大个体)、住餐(大个体)、服务业

①当年培育月度升规,每培育1户奖励10万元;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培育1户奖励金额8万元;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培育1户奖励金额15万元。

②培育年度升规(大个体),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培育1户奖励8万元;若在库满1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培育1户奖励金额15万元。

③培育的在库单位,若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每培育1户奖励10万元;在库满2年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培育1户奖励金额20万元。

(四)带动就业奖励

总部经济和新经济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墨江县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周岁(含16和24周岁)青年,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人员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带动就业奖励。带动就业5—10人,奖励1万元,带动就业10(不含)—20人,奖励5万元,带动就业20(不含)人以上,奖励10万元。

(五)其他奖励政策

在墨江县内新注册符合本实施意见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办公场地的,可适当减免租金,具体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六、奖励申请程序

(一)企业申报

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企业、新经济企业填写墨江县总部经济、新经济奖励初审意见表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统计台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年申报一次,企业升规以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的时间为准,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以审计后的利润表或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二)受理审核审批

工作专班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相关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初步意见报工作专班审核。

(三)奖励兑现

奖补政策原则上按会计年度核算奖励,次年一季度兑现;由企业次年1月提出申请,经工作专班办公室初审,报工作专班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兑现奖励。

(四)不予奖励情况

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奖励:

1.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

2.当年有严重不良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

3.申报期1年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4.经县工作专班认定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五)责任追究

凡因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奖励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其他

凡认定为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的经营主体,不再适用《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奖补政策。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县促进总部经济、新经济发展工作专班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国资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县投资促进局、县统计局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做好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的政策咨询、认定审核、奖补等工作;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企业入驻服务等工作;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对企业扶持资金筹集、复核、拨付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情况进行审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用工情况审核;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相关审批手续办理等服务工作;县统计局负责指导企业做好升规纳统,统计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和留痕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其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及时调整优化。《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国家、省、市有相应政策调整,导致各奖励政策不能执行的,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实施意见》中不能执行的条款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和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墨政发〔2022〕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墨江县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初审意见表

      2.墨江县新经济企业认定初审意见表

      3.墨江县总部经济、新经济企业奖励认定初审意见表

  
附件【附件1:墨江县总部经济认定初审意见表.docx
附件【附件2:墨江县新经济认定初审意见表.docx
附件【附件3:墨江县总部经济、新经济奖励认定初审意见表.docx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