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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告知书 | |||||||||||||||||||||||||
| 2024-04-10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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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农业投入品使用者: 为进一步加强墨江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现就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进行告知,请广大种植户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一、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 (一)农药 1、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共52种)
2、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共30种)
注:1、标注“①”的农药(包括含有)品种,在2022年9月1日前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2、标注“②”的农药(包括含有)品种,在2024年6月1日前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6年6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3、停止销售和使用的农药 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6年9月7日起,停止批准含2,4-滴丁酯成分产品的农药登记及其境内使用登记延续。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使用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剧毒、高毒(阿维菌素除外)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防治。 (二)农用薄膜使用相关规定 规范使用地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严禁使用厚度在0.01mm以下的地膜。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农药管理条例》 6、《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7、《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8、《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1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三、相关要求 (一)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是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是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是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二)安全间隔期。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农药科学使用。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四)上市前必须检测合格。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五)农产品质量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六)承诺达标合格证(原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 (七)农药销售实名制度。农药购买者购买农药时应当如实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八)农业废弃物回收。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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