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正文
| 文字解读《景星镇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 ||||||||||||||
| 2024-03-30 作者: 点击数: | ||||||||||||||
|
||||||||||||||
|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促进粮食生产,提高惠民惠农政策公开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结合景星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方案》出台的主要依据 1.《普洱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和利用资金的通知》(普财农〔2023〕153号) 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墨江哈尼族自治县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墨政办法〔2023〕13号) 3.《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墨财农〔2024〕4号) 三、《方案》出台的主要目的 以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和提高粮食及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加强耕地地力保护为根本要求,认真推进补贴政策落实。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桔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耕地保护举措,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切实提升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补贴政策标准 1.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鼓励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补贴依据。按农户承包土地二轮延包的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结合农户承包土地二轮延包实际确定补贴依据,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详见云财规〔2022〕14号文件):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颂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3.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额和县级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对云财规〔2022〕14号文件规定的7种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4.补贴用途。(1)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增施农家肥。 (2)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秸秆,鼓励秸秆堆肥、粉碎还田,鼓励秸秆青贮发展草食畜牧业。 (3)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发展喷灌、滴灌、管浇等节水农业措施,推广水肥一体化,主动保护地力。 (4)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5)其他有利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的措施。 (二)规范补贴工作流程 1.纳入“一卡通”平台管理。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补贴面积核实审定。核实审定补贴面积,认真对照耕地实际用途情况,仔细排查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严格落实面积申报、核实、公示、审定等程序。 3.严格补贴资金核算兑付流程。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同财政、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做好补贴对象补贴资金核算、公示、兑付工作。 (三)压实补贴工作进度 1.2024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补贴面公积等信息采集、复校、公示、审定等工作。 2.2024年5月31日前,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系统提示要求,核对、修改、更换补助对象信息,确保补助对象人社经融账号准确匹配。 3.2024年6月30日前,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完成补贴资金审定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要求,完成2024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 4.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台账资料汇编备案。 (四)相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2.广泛宣传引导。 3.严格监督检查。 |
||||||||||||||
|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