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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2024-10-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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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它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我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单位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县委机要和保密局进行确定。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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