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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 ||||||||||||||
2024-05-22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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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县局机关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严格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县局保密办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县局保密办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八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经县局保密办同意,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由县局保密办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申请部门应该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必须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应做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县局密办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向我局提出申请的,由政府信息产生的部门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县局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3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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