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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墨江县主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批复
2026-08-06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02/20260806-00002 公开目录: 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 2026-08-0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发改局 文  号: 墨发改复〔2026〕90号

墨江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墨江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予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墨水投〔2025〕1号)文件已收悉。为加快建立墨江县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2〕1102号)等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开展了墨江县主城区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并召开了听证会,经2026年7月28日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103次(2026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主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同意对墨江县主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实施范围

墨江县主城区污水处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均属于此次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实施对象。

二、收费标准

墨江县主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表

类别

调价前元/

调价后元/

执行范围

居民

用水

1

1.2

包括主城区污水处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居民用水户。

非居民用水

1

1.2

包括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医疗单位、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宗教场所、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社会团体、文体活动场馆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用水等公用事业及其他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用水等。

1

1.4

包括工业、经营服务行业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等。

特种行业用水

1

1.5

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特种服务业用水。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三、保障措施

(一)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低保户”,生活用水15m³以内免收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1元/m³计收。

(二)应急抢险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宣传解释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公示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服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和企业运营情况等信息。加强污水处理和收费的宣传解释,通过微信、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建立污水处理费收支定期报告制度

污水处理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污水处理费收支状况,为调整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提供参考。

六、执行时间

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墨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墨发改发〔2010〕59号)同时废止。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