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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墨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 |||||||||||||||||||||||||||||||
| 2026-04-01 作者: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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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收费制度促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绿色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普发改价费〔2025〕54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墨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升环境卫生质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助力和美乡村建设,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6次(2026年第4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方案》,现将墨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墨江县14个乡镇集镇(联珠镇除外)范围内的居民和非居民户。(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各乡镇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标准 墨江县乡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各乡镇结合集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并在执行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三、减免及优惠措施 (一)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持有一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福利院、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含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军属)、持有二级残疾有效证件的残疾人给予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用。 (三)减免优惠范围之外确实存在缴费困难的住户,由本人向垃圾清运管理部门提出减免申请,由垃圾清运管理部门核定是否给予优惠以及相应的优惠幅度。 (四)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收费单位在制定实施方案细则时对弱势群体和非营利性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减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做好信息公开和宣传 (一)做好明码标价,进行价格公示。收费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建有门户网站的应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宣传引导,强化垃圾分类。多渠道普及环保知识,引导群众减少垃圾产生,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形成人人爱护环境、户户参与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普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收费制度促进乡镇生活垃圾处理绿色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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