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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2023-09-27   作者: 点击数:  
索引号: 3027/2023-00002 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09-2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搬迁安置办公室 文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单位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我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我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单位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股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综合股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平台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我单位要依据我县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我单位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股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我单位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我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墨江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我单位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我单位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我单位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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