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墨江县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召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现将《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及相关附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虢田波、莫涛
联系电话:0879-4233288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墨江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云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为卷烟、雪茄烟、消费类烟丝,不包含其他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五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3)。
第九条 辖区内火车站、汽车站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除加油站便利店以外可以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一条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详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1)及《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4)。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墨江县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米以内,墨江县乡(镇)、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可与住所连通通行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居民楼内公用通道、楼梯间等;
(四)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如:经营文体用品、未成年人用品、玩具、游戏厅、网吧网咖、棋牌室、台球室、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花卉水果、足浴保健、餐饮服务、农资种子、畜牧养殖、兽医饲料、文化体育、传真打印、彩票销售、美容美发、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服装制售、鞋帽包店、家纺、家私家电、房屋中介、寄卖典当、寄递配送、祭祀用品、电子产品、茶室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详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附件5)。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社会弱势群体等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7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云南省内仅适用一次。
(一)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本条中家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确实具有需要扶持照顾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优抚对象,经县(区)局烟草专卖局集体研究并向市局报备,可以放宽办证条件。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群体,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1.非特殊群体本人经营的。
2.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证:
1.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通过提供虚假特殊群体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4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因中小学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十六条 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销售的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不超过本县上年度末烟草制品零售点总数的千分之10‰。详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第十七条 新设雪茄烟零售点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符合雪茄烟零售点规划数限制。
2. 雪茄烟零售点间距。详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
第十八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具备独立的满足雪茄烟品吸的经营区域,其经营场所内应当具备雪茄烟经营相关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雪茄保湿房、雪茄保湿柜等用于雪茄储存管养)。
第十九条 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为单独章节独立适用,不与许可证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点和电子烟零售点互为参照。雪茄烟零售店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为仅电子烟本店零售或卷烟本店零售,则要符合卷烟、电子烟等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发布前已办理的许可范围为卷烟、雪茄烟零售的经营主体,许可范围不得申请变更为雪茄烟零售。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6)。
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由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1年*月*日起实施的《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墨烟专〔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2: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雪茄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附件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附件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附件5: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附件6: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7: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