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程序,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职责,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并与《普洱市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涉及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紧急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详见“附件11.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Ⅳ级(一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我县行政区域内,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管辖的铁路、高速公路和水路运输等发生的Ⅳ级(一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Ⅲ级(较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本预案还适用于Ⅲ级(较大)、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辖区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业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衔接。
本县发生生态环境污染和生物灾害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不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有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县乡(镇)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条块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乡(镇)和事故单位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与周边县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能力。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8)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充分借鉴学习同类型事件处置工作的好方法,积累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准备,防止和减轻突发事件危害。
1.6预案体系
墨江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综合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而制订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实施。墨江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及对应的突发事件详见附件11.2。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发布实施。
(4)乡(镇)应急预案。乡(镇)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制订并发布实施。
(5)单位应急预案。单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参照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的应急预案。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订、完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为理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整合应急力量,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在突发事件状态下,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协同应对,但在具体实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根据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各自承担的职责职能的不同分类实施,并与所承担的突发事件处置类型相对应。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综合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责任主体为县应急委;生产安全事故综合管理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的责任主体为县安委会。
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主任均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有关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等同志兼任。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县人武部与武警墨江中队相关负责人,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组成。县应急委、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组成部门(单位)略有不同。县应急委组成人员见附件11.3 (1);县安委会组成人员见附件11.4(1)。
县应急委的主要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制订、修订我县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作出预防、处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县应急管理体系;
(3)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县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4)宣布启动与关闭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县安委会的主要应急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和协助各乡(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成员单位和县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办事机构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均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有关单位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和安全生产巡察员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分别见附件11.3(2)、11.4(2)。
县应急委办公室的主要应急职责:
(1)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委工作部署,承办县应急委和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衔接市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市减灾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统筹向县各专项指挥部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应急委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综合减灾救灾救援工作;
(4)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信息发布。
(5)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的紧急、重要事项;
(6)承办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
(7)指导全县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8)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全县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主要应急职责:
(1)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统筹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组织落实县安委会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5)组织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建设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
(8)组织开展本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9)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各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2.3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县应急委、县安委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或联席会议)等机构负责人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县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办副主任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是防范和处置相关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的领导下,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专项应急办,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以及上级相关机构的决定。
(2)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
(3)负责启动、实施、解除专项应急预案。
(4)承担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政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是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办事机构。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县应急委、县安委会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决定,承办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交办事项。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3)及时向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订、完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
2.4县应急委和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准备工作,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政务值班工作,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市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领导指示,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做好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向各个机构、部门(单位)传达县人民政府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抢险救援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度;协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各级、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各种应急力量。
(2)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的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县委政法委:指导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灾区治安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为灾区群众和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处置管辖范围内的水电和电网建设工程、粮食储备库安全事故;协调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仓库的设置和总体规划;组织粮、油等战略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运;稳定和平抑市场物价。
(5)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牵头组织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救援的统筹协调和调度指挥;建立全县灾情报告系统并统一发布灾情,统筹应急力量建设和物资储备,组织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委或安委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指导协调灾害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指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承担县应急委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减灾委办公室、抗震救灾办公室日常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机场、公路、桥梁建筑施工工程事故、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事故、公路桥梁事件、民用航空器事故、内河航运事故、水上搜寻救助与抢险打捞、船舶污染等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交通设备设施;组织协调运力,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督促和协调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做好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处置供、排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污染事件;配合指导城市燃气(天然气)、建筑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以及受损建(构)筑物的抢险、抢修工作;组织评估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监测、处置灾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隐患;协调各种工程抢险和抢修救援力量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指导施工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农村民居住房安全工程建设、除险和加固改造;组织城市洪涝灾害的排水;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组织灾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及户外广告等设施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按分工组织落实做好相关公园(绿地)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承担灾区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职责。
(8)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协调处置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和经营事故、电力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无线电通信设备设施的生产、安装事故、通讯中断事件,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通信顺畅;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调配等工作;协助处置大型超市、加油站以及规模以上企业安全事故。
(9)县公安局、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负责处置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事故,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事故,燃放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培训(考试)环节事故、灾区公安系统特殊单位(包括看守所、拘留所)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等工作;灾害区域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工作。
(10)县水务局:组织、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防治水旱灾害;组织旱情、水情、汛情、水土流失的监测和预警,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抢修工作;负责洪灾、旱灾、水库大坝安全事故、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事件、水务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对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负责雨水收集和储备,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的预警工作;事件发生时,提出救援队伍需求计划;向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11)县地震局: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恢复重建有关工作;开展地震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指导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建立健全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灾害发生时,提出救援队伍需求计划;向县应急委报送相关信息、情况;承担县防震应急办公室职责。
(12)墨江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协助处置气象灾害突发事件;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件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实施灾后救援、综合应急救援和消防应急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有关企业消除安全隐患;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的管理及培训工作;并按规定搞好防装备和物品的储备和管理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企业、景区景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进行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指导有关企业、单位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1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落实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和灾情会商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助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等;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灾害发生时,提出救援队伍需求计划;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6)县林业和草原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报、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参与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指导灾后林业和草原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灾害发生时,提出消防救援和森林消防队伍需求计划;负责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灾区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食品安全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灾后的隐患排查和生产安全工作;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18)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协调伤病员转运、灾区防疫消杀工作,预防控制职业病和重大疾病,报告伤病员救治信息和疾病防控工作情况;负责调度和协调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9)县审计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负责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20)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农业机械化安全事故、农药安全事故、农业生物灾害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组织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恢复生产等工作。
(21)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负责环境事件应急监督管理、灾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各类污染排放监管、控制污染源和污染处置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因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教育体育局:指导和参与辖区中小学、幼儿园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组织、督促、指导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和附属设施的灾后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和应急演练,组织在校师生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安全疏散;负责校园临时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维护工作。
(23)县财政局: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2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协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25)县医疗保障局:统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投保受伤人员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出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等。
(26)县民政局:指导和参与养老院、孤儿院、残疾人福利院等管辖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妥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和家属的安抚工作。
(27)县司法局:负责灾区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28)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协助做好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灾区灾民和受损企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及网上政务推送,落实受灾企业申报事项的各种优惠政策。
(29)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动员退役军人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
(30)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依法对宗教活动安全进行管理,制定宗教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参与涉及少数民族和宗教团体、宗教人士伤亡事故的善后处置。
(31)墨江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针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和事故企业的税收政策。
(32)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灾后重建等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演练;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共青团和民兵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加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乡(镇)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及时组织实施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灾害,开展社会动员等应急救援工作。
(33)团县委: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心理辅导等工作。
(34)县总工会:依法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5)县科协:负责组织开展科技计划,增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36)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参与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面向灾区开展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在应急事件中的自救和互救能力;开展志愿者招募、培训、服务记录等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力量参与灾后医疗救护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自然灾害或重特大安全事故救灾及恢复重建所需的物资和资金,开展人道救助。
(37)县融媒体中心:严格遵守新闻纪律,把握新闻宣传基调,正确引导舆论,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准确及时地报道事件信息;负责全县门户网站、手机报、三微一端、电视宣传的管护和发布工作,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38)县广播电视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39)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机关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40)武警墨江中队: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41)中国人民银行墨江县分行:负责组织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恢复营业,保障灾区金融服务,及时安排信贷资金支持救灾。
(42)各保险公司墨江县分公司: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保险理赔机制,事件发生后,及时调集资金,做好人身伤害和财产理赔工作。
(43)县自来水厂:确保所管辖范围内自来水供应。
(44)县燃气集团公司:负责燃气设备和设施抢险、抢修工作,防范次生灾害,尽快恢复燃气供应。
(45)普洱墨江供电局:负责辖区电力系统恢复及电力设施的抢险、抢修、紧急供电设备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电力供应;组织辖区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46)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墨江分公司:负责运输、客运车辆保障,保证抢险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及时送达灾害现场。
除以上成员单位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相关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承担相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单位)。
2.5工作机构
2.5.1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指定或组织派往事件现场的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别,在县应急委或县安委会领导下,负责协调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承担现场救援的组织和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担任,全权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各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指挥部应设置在安全,交通、通信便利的地点,设立显著标志,并及时公布现场指挥部电话。
2.5.2职能工作小组
各工作小组是具体实施一线救援处置工作的作战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小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选调精干人员组成。本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按照指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指定位置,履行好各自职责。具体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红十字会和事件处置的行业管理部门(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参与,主要职责:
①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
②负责完成参与救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联系通知任务;
③协调组织应急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应急需求,调度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
④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事件救援和后勤保障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墨江气象局、县政府外事办、县委统战部、县地震局等部门和县人武部、武警墨江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墨江县供电局、云南金孔雀交通运输集团墨江分公司应急救援队等单位组成。根据就近的原则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可协调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当地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
①执行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
②监测、评估现场风险,为应急抢险提供建议;
③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④负责抢险救灾力量资源配置,统筹安排资源,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指导协调现场人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营救、搜救遇险人员;
⑤研究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⑥控制危险源,排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等;
⑦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⑧协助开展排危除险工作;
⑨组织对救灾物资的空运、空投、转运,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资投送和发放工作;
⑩协调国外及港澳台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行动。
(3)医疗救护和疾病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红十字会,以及相关乡(镇)卫生院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
①组织医疗救护队伍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
②检测、监测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
③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监测、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④组织急救药品与医疗器械的调配;
⑤统计伤亡人员、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分析工作;
⑥上报医疗救援信息(重点包括接受救治的人员情况和伤亡情况、灾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⑦保持与县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联系;
⑧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培训。
(4)监测评估组
由涉及事故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水务局、墨江气象局、县地震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①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采集分析现场环境、气象等信息,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反馈预警信息,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②评估道路、桥梁、房屋、水工建筑等建筑物的受损程度及安全状况;
③加强江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
④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⑤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信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地震局等部门,以及县供销合作社、县人武部、武警墨江中队、普洱墨江供电局、墨江公路分局、云南交投普洱管理处墨江分处、中国电信墨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墨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墨江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墨江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墨江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①抢修维护受损、堵塞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障救援车辆、人员顺利通行;
②抢修维护受损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装备,保证正常使用;
③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④保障县应急委或县安委会与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小组的联络畅通;
⑤开展灾区房屋建(构)筑物的安全鉴定;调运应急板房等物资和装备,搭建临时板房;
⑥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建(构)筑物、民房、群众生产要素,工矿商贸、危化等企业和农业以及水利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治安维稳组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信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外事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人武部、武警墨江中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①组织维护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守护押运救援物资、资金和设备安全,防范、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②维护现场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封锁警戒区域和有关场所,及时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障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通行;
③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拘留所、看守所等现场重点目标、重点部位和安置点的治安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
⑤调控灾区市场供应,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⑥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⑦协调做好稳定公众情绪工作;
⑧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以及边境事宜。
(7)疏散安置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墨江气象局、县供销合作社、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武警墨江中队、各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①转移疏散和安置受威胁群众;
②制定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受害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保障灾区或被疏散群众的基本生活;
③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
④设立志愿者队伍服务站,指导做好志愿者招募管理,做好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的协调、组织、安排工作,并提供后勤服务。
(8)物资经费保障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应急资金的保障和落实;
②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房屋、场地等;
③负责行政征用后的补偿和损坏赔偿。
④负责为应急人员、现场指挥员和被疏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后勤保障;
⑤负责后勤物资运输、道路引领等工作。
(9)新闻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政府外事办、县委统战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①组织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和发布事件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等信息;
②做好舆情监控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
③组织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和防护等应急知识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④负责国际、国内新闻媒体采访报到的协调工作。
(10)专家技术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地震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墨江气象局等部门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①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预测事件扩大、蔓延的趋势和后果;
②负责技术鉴定和提供处置措施以及决策咨询;
③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
④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⑤对事件发生后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为善后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⑥协同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方案。
(11)救灾捐赠和资金筹措组
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外事办、县委统战部、县妇联、团县委、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①向国家、省、市争取应急专项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②安排国内外捐赠有关事务;
③对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进行接收、登记、使用和管理。
(12)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保险等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
①负责清理现场;
②对伤员及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疏导、生理和心理治疗;
③做好遇难者善后和遗体处置、灾损理赔、救助等工作;
④负责上访人员的接待工作;
⑤组织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⑥做好灾区应急供水水源保障工作。
(13)事件调查组
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或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县纪委县监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①勘查事件现场;
②搜集整理现场证据资料;
③召开事件原因分析会;
④按规定提交事件调查报告和对企业、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4)纪检监察处置组
由县纪委县监委牵头,县委组织部、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县审计局、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组成。主要职责:
①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各企业、事件发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委或县安委会以及现场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②受理企业和灾区群众的投诉、举报;
③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渎职失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实际处置需要,在保证各部门履行应急职责,迅速完成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任务的前提下,应急工作小组可以进行适当调整,增加或减少相应工作组。
2.6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应急工作小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委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省、市驻墨江机构和县人武部、武警墨江中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2.7乡(镇)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是各乡(镇)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乡(镇)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等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乡(镇)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机构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乡(镇)各项应急救援的决定,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交办事项,并负责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测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测机制,建立统一的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监测,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通过监测和预测分析,若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县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报告县应急委办公室或县安委会办公室。
3.2风险隐患排查
(1)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以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3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应类别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3.3.1预警级别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3.3.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本县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蓝色预警信息,由县应急管理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较大(Ⅲ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普洱市自然灾害应急委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或经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国务院、省级应急管理机构发布和解除,或经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和解除。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3预警内容
包括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3.3.4预警方式方法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4预警应对措施
3.4.1一般(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预警后,县人民政府、县应急委、县安委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特点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应急准备,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3.4.2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预警措施
发布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预警后,县应急委、县安委会、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除采取“3.4 .1”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应急响应等级视事态发展可升级、降级或终止;当超出县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启动市级、省级、国家级相应预案应急响应或军地应急联动。
4.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经省级认定,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在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启动县Ⅰ级响应。
4.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启动县Ⅱ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市级预案进行处置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启动县Ⅲ级响应。
4.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由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应急委或县安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应急处置。开展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工作,关注事态发展,随时做好应急响应升级准备。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时,县级应急预案、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应急响应。县应急委或县安委会设立总指挥部,县主要领导任总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县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单位、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村(社区)在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①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救互救;
②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③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
④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⑤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⑥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一般(Ⅳ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较大(Ⅲ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请求市人民政府或由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进行应急处置。
5.2信息报告
(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单位、事发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l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较大(Ⅲ级)及以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在接报后2小时内,经县人民政府将事件基本信息和处置情况上报至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3)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报告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发地(单位)概况;
②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③事件的简要经过;
④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6)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对影响较大的事件或事件发生区域、时间比较敏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7)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涉及外籍人员的,应及时向县政府外事办报告;涉及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应及时向县委统战部报告,并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3信息共享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外,要及时互通情况。
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县相邻乡(镇)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的,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或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Ⅲ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通报相邻地区或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报相邻地区。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4分级响应措施
(1)当事件或事故等级达到一般(Ⅳ级)时,由县应急委办公室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县应急委或县安委会报告,经主任批准后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行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县应急委、县安委会或县专项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专业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级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2)当事件或事故等级达到Ⅲ级(较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响应行动,并做好事件或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调集人员、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开展抢险救援。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调配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县应急委、县安委会或县专项应急委报告事件的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事发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5.5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6应急终止
5.6.1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2)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
(3)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4)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5.6.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由现场指挥部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书面向县应急委办公室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抄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2)县应急委或县安委会接到应急终止书面请示后,立即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3)由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根据会议决定,向现场指挥部和各工作组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并将决定通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4)由新闻宣传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的情况;
(5)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分别报县应急委或县安委会,并抄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本县负责处置的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发生在本县辖区,由市应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的Ⅲ级(较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县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或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状态终止,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相关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6应急保障
县人民政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要求做好应对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害)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指挥保障
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以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平台为载体,建立层级分明、上下联通、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科学决策、指挥有序、全面整合的信息化、智能化指挥体系,提高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全面收集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隐患风险源、重点保护目标、人口经济数据等应急管理基础数据,为应急指挥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
6.2人力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乡(镇)、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
(2)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乡(镇)、村(社区)的各种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3)充分发挥驻地解放军、武警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大型(高危)企业集团要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报县应急委办公室或县安委会办公室以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5)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要落实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并报牵头单位备案。
6.3经费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本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乡(镇)承担;对Ⅲ级(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经费,请求市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并积极争取省级、国家级财政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将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要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对受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财政和审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4物资保障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储备物资。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在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5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及卫生防疫工作。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防疫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点,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逐步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县红十字会要大力宣传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救护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应急救护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必要时,组织动员救护志愿者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7社会动员
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做好事件应急处置。
6.8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县公安局、县农村公路养护段、交通运输企业等部门和单位配合的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发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铁路、水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它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9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控,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护,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违法犯罪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和村(社区)等要及时组织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保卫。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10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各通信、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政务网、交通通信网络等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有线与无线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指导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应急信息资源更新、设备维护的长效机制,确保信息质量。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加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完善图像信息系统,并与县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互通互联。
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信方式以及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6.12公共设施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煤、电、气、油、水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13科技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地震局、墨江气象局、县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全县安全科技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6.14社会捐赠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县红十字会、县慈善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省、国家及国际红十字会等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6.15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负责做好紧急避难场所的保障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运动场、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和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和出口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16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Ⅲ级(较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分别由市级、省级乃至国务院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发生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事件的相关情况,正确引导舆论。
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实际控制能力时,由县宣传部门报请市级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6.17网络舆论引导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第一时间发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县属重点新闻网站要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
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公安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各通讯公司、网站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恶意攻击、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各新闻媒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6.18其他保障
墨江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并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
县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为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县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司法援助。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7.2调查与评估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成调查组,及时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调查组应当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恢复重建
一般(Ⅳ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布署下,由事发地乡(镇)具体负责。当需要市级援助的,由县应急委或安委会提出请求,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Ⅲ级(较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导帮扶县人民政府进行恢复重建,并按程序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和政策支持。
Ⅰ级(特大)、重大(Ⅱ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恢复重建方案,县级各部门、相关乡镇、事发企业要积极配合恢复重建工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教育、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和各类媒体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要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等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活动,宣传防灾、防事故、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提高公众防御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能力。
8.2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地方和行业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要将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列入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素质教育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8.3演练
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预案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模拟演练与实战并重,既要开展队伍实战演练,也要进行预案组织的模拟演练。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每两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在演练前15个工作日,按照事件类型将演练方案报县应急委办公室或县安委会办公室,并接受演练指导。
9奖惩
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褒扬和激励;对违反有关规定以及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9.1褒扬激励
对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褒扬和激励:
(1)出色完成突发事件应急任务的;
(2)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3)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4)开展防灾减灾成效显著的;
(5)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9.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委县监委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由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组织实施,由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当市政府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时,本预案也随之修订、补充和完善,以保证上下级预案的相互衔接。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附件
11.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1.2县专项应急预案及对应的突发事件
11.3县应急委和县安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11.4县应急委办公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11.5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示意图
11.6应急响应程序图
11.7相关部门和机构人员联系方式
11.8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11.9县应急救援队伍备战要求
11.10普洱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人员名单
11.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国家、省、市相关预案,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是各级、各部门报送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信息和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未列入本标准的突发事件,以省、市相关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为工作依据。
11.1.1自然灾害类
(1)水旱灾害
①特别重大水旱灾害(I级)包括:
a.李仙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把边江、阿墨江、泗南江三江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或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b.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重大工程出现特大险情,重点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c.发生死亡(或失踪)15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d.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②重大水旱灾害事件(Ⅱ级)包括:
a.把边江、阿墨江、泗南江三江中的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b.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险情,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c.发生死亡(或失踪)10-14人的洪涝灾害;
d.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
e.县辖区各乡镇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③较大水旱灾害事件(Ⅲ级)包括:
a.把边江、阿墨江、泗南江三江等重要江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b.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c.各乡镇主要街区12小时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大暴雨时;
d.发生死亡(或失踪)5-9人的洪涝灾害;
e.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
f.各乡镇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g.各乡镇主要街区发生极度干旱。
④一般水旱灾害事件(Ⅳ级)包括:
a.当把边江、阿墨江、泗南江三江等重要江河流域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
b.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c.县城主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大暴雨时;
d.发生死亡(或失踪)1-4人的洪涝灾害;
e.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
f.县辖区发生严重干旱;
g.全县各乡镇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h.县城发生重度干旱;
(2)地震灾害
①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包括: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城及周边发生7.0 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②重大地震灾害(Ⅱ级)包括: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城及周边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③较大地震灾害(Ⅲ级)包括: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城及周边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④一般地震灾害(Ⅳ级)包括: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气象灾害
①特别重大气象灾害(I级)包括:
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由于气象原因造成10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者伤亡总数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10亿元以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②重大气象灾害(Ⅱ级)包括:
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由于气象原因造成30人以上10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启动Ⅱ应急响应。
③较大气象灾害(Ⅲ级)包括:
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发布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由于气象原因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④一般气象灾害(Ⅳ级)包括:
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发布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由于气象原因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死亡、或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估算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地质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①特大地质灾害(I级):
a.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地质灾害险情;
b.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等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地质灾害灾情;
c.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a.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重大地质灾害险情;
b.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重大地质灾害灾情;
c.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③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a.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地质灾害险情;
b.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地质灾害灾情。
④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a.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地质灾害险情;
b.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地质灾害灾情。
(5)生物灾害
①林业生物灾害
a特别重大(Ⅰ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a) 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
b) 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c) 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
b重大(Ⅱ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a) 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b) 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c) 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国有林)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的;
d) 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c较大(Ⅲ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的。
d一般(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在本县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亩以上、0.5万亩以下的。
关于数字的表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②农业生物灾害
根据农业有害生物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将灾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三级。
a特别重大(I级)有害生物灾害
农业农村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或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生物在市内2个县(区)内发生,或有4个疫情发生点,或现已有分布,疫情发生面积占县域内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巨大威胁的重大疫情。稻瘟病、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粘虫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鼠害在全市范围内暴发流行,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b重大(Ⅱ级)有害生物灾害
农业农村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或墨江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生物在本县内2个以上乡(镇)、街发生,或有2个疫情发生点,或现已有分布,疫情发生面积占县域内作物种植面积的40-60%,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严重、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威胁的重大疫情。稻瘟病、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粘虫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鼠害在本县范围内大面积成灾,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c较大(Ⅲ级)有害生物灾害
农业农村部、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或墨江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认定的重大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本县的1个乡(镇)、街内发生,或有1个疫情发生点,或现已有分布,疫情发生面积占县域内作物种植面积的20-40%,并且扩散迅速、经济损失较大、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受到较大威胁的重大疫情。稻瘟病、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草地螟、粘虫等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鼠害在本县内的1个乡(镇)、村(居)委会大面积发生危害,对农业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6)森林火灾
①特大森林火灾(I级)
a.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
b.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②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标准(Ⅱ级)
a.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
b.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③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标准(Ⅲ级)
a.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
b.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④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标准(Ⅳ级)
a.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
b.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11.1.2事故灾难类
(1)安全事故
①特别重大事故(I级):
a.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b.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c.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d.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e.造成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30%以上;
f.多乡(镇)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g.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h.城区及周边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i.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j.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k.超出普洱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l.跨普洱市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②重大事故(Ⅱ级)包括:
a.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b.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c.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d.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e.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60%以上,或全县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f.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g.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h.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i.超出普洱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j.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③较大事故(Ⅲ级)包括:
a.是指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b.超出本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c.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7%以上10%以下,或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全县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普洱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④一般事故(Ⅳ级):
a.是指造成1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b.区域性电网减供负荷4%以上7%以下,或造成全县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全县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县辖区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并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
(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①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I级)包括:
a.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b.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及周边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c.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d.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县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e.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f.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g.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于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②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包括:
a.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b.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城及周边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c.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于其他林地1000亩—3000亩的事件;
d.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或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e.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f.进口再生产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g.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③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包括:
a.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b.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州(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c.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④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包括:
a.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
b.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c.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1.2墨江县专项应急预案及对应的突发事件
分类 |
主要种类 |
对应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
对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部门及预案实施牵头部门 |
自然灾害 |
自然灾害 |
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破坏性地震 |
县地震应急预案 |
县地震局 |
气象灾害 |
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墨江气象局 |
洪涝、干旱 |
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县水务局 |
地质灾害 |
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森林火灾 |
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林业生物灾害 |
县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林业和草原局 |
农业生物灾害 |
县处置重大农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
事故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密集场所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节假日和重要时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县应急管理局 |
环境污染事故 |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 |
11.3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成
(1)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组成
主任:县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统战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政府外事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信访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地震局、墨江气象局、县森林公安局、团县委、县科协、县总工会、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销合作社、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云南墨江分公司、普洱墨江供电局、墨江公路局、中国电信墨江分公司、中国移动墨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墨江分公司、人保财险墨江支公司、县人武部、武警墨江中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成
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巡察员和地震局局长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及各中心、股室、大队负责人组成。
11.4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
(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
主任:县长
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信访局、县医疗保障局、墨江气象局、县森林公安局、团县委、县科协、县总工会、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销合作社、普洱墨江供电局、中国电信墨江分公司、中国移动墨江分公司、中国联通墨江分公司、人保财险墨江支公司、县人武部、武警墨江中队、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墨江公路分局、云南交投普洱管理处墨江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
(2)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成
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巡察员
成员: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及各中心、股室、大队负责人组成。
11.5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示意图
(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示意图

(2)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流程示意图

11.6应急响应程序图:(1)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