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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索引号: 3001-/2022-0518001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18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墨江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为全面规范墨江县养老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27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普政办发〔2021〕82号)文件精神,结合墨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突出监管重点,落实全程监管

(一)加强备案监管。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提交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

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

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

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已

备案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对提交

备案申请,因缺少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材料未审核

通过备案的,由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后,并报请县人

民政府研究。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墨江哈尼族自治县2021年养老机构安全和服务质量整治行动方案》,持续推进养老服务

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

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民政部门会同消

防救援机构、住建局等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检查,

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列出责任清单,及时整改;对重大火灾

隐患点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市场监管局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

实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养老服务机

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医养结合及养老机构

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的

监督管理。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

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

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

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有关资格。加强养老

护理员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2022年底前,全县培训养老护

理员30人次以上;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确保养老机构护理人员持证率需达100%。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

与管理人才培养,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严格末端监督执法,

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

防止出现乱培训、乱收费、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

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有关责任

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资金监管。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合规筹集和使

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季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等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加大对养老机构中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发改、

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

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

和风险提示,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打

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规范提供服务。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

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等内部管理档

案,并妥善保管;确保视频监控覆盖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

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

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

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

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

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

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

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

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强应急处置监管。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

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制定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

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按照《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政局养老和儿童

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消防管理工

作,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宣传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

置能力。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指导老

年人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发生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

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及时报告并科学采取卫生处理、

隔离等防控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要求,向县级应急管理和民政部门及时报告。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民政部门应明确养老服务机构暂停、终止服务过渡期,指导对退

出养老服务机构做好老年人的妥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

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二、强化监管责任,汇聚监管合力

(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

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2022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制定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要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

(二)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

符合条件的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养老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是养老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安全生产、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持续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养老服

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从业意识,增强老年人及其家庭权益意识。养老服务机构每年的敬老月要举办“开放日”活动,鼓励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成效

(一)加强协同监管。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违法

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期限,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落实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案”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涉及安全底线的重大风险隐患,严格执行“一问题一整改,一整改一验收,一验收一签名”;对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照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二)加强信用监管。依据民政部《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要求,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构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综合监管机制,监管结果要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等进行挂钩。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云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有关部门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三)推行“互联网+监管”。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规范化、

精准化、智能化监管,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民政部门要依托“云南省互联网+智慧养老管理平台”,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及职业信用等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数据集,推进数据与“金民工程”共享。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据集。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本县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四)健全评价体系。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认真贯彻云南省养老机构照护、规范管理等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争创星级机构,规范养老服务行为。推动建立政府主导标准与市场主体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老服务产品标准,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向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综合监管全过程。在县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会商共议机制作用,推动形成发改、财政、民政、卫健、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

(二)加强执法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

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受理、协助调查取证等工作,建立健全乡镇与县级执法部门协调协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积

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提升舆情研判能力,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研判、主动引导、精准化解,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县委编办: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等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养老服务项目

的实施管理等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管理监督考核职业高中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指导监督社会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的登记管理和业务工作;防范、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行为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管,并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培训养老服务行业专业人员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规划布局、土地审批、用地监督等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墨江分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的评估、审批或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备案,并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的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推动养老服务费用标准化建设;对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墨江支行:负责对监管领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参

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金融办: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解读链接:http://www.mojiang.gov.cn/info/egovinfo/1001/xxgk_content/3001-/2022-0518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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